江苏省泰兴市委巡察办出台巡审协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2-05-27来源:江苏省泰州市审计局作者:点击:879近日,江苏省泰兴市委巡察办出台巡审协作机制,从“情况通报、选派人员参与巡察、沟通协调、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成果共享”等六个方面同向发力、有机贯通,推动实现资源整合、人才支撑、信息共享,凝聚监督合力。
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巡察办函请审计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巡察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巡察办、审计局协调有关人员当面沟通。
建立选派人员参与巡察机制。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巡察办发函至审计局,提出由审计局派员参加巡察的任务需求及时间要求。审计局收到来函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选派审计业务骨干人员名单提供给巡察办。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巡察办在研究提出巡察计划时,可根据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成果,优先安排已审计且问题较突出的单位。巡察办对拟巡察单位认为有必要先行开展审计的,可向审计局提出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议。审计局在拟定每年审计计划草案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巡察办意见,并及时将年度审计计划通报巡察办。审计局可根据审计结果,向巡察办提出将已审计对象纳入巡察范围的建议。
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巡察期间,巡察组需要借阅审计局相关审计档案资料的,或由审计局派员参与核查有关问题线索的,通过巡察办发函至审计局,审计局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或派员支持帮助。审计人员在巡察组协助工作不以审计名义进行。
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巡察组在巡察中认为的确需审计的事项,在巡察报告中提出移交审计局安排审计的建议。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后应将有关事项情况移交审计局,审计局视其情况安排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或纳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审计局实施审计期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问题,因审计手段限制,其核查结果尚不具备移送市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处理条件而认为有必要提供给市委巡察机构掌握的,由审计局提供给巡察办了解掌握。
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巡察办根据审计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将巡察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反馈审计局。审计局对巡察办移交的情况,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或审计结果以文件形式反馈巡察办。如发现应当追究责任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时,应当以文件形式告知巡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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