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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04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缪凯燕点击:674

近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审计事项移送管理,浙江省绍兴市审计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事项移送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审计事项移送办理应符合相应的原则和要求。审计机关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或者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单位作出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按规定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办理审计事项移送,一般应当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审计期间移送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审理后直接办理移送;审计发现市管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获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送。

《意见》规定,审计事项移送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一些情形应不得或暂缓办理移送。审计事项移送原则上应当做到问题事实清楚,有基本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及后果;定性依据明确,有适用的党纪、政务、法律法规和具体条文;证据适当充分,有能够支持审计结论的必要证据;责任主体清晰,有明确的嫌疑对象、定责对象。对问题性质不明、基本事实未查清,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有关机关、单位已经就同一事项立案调查,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等情形不得或暂缓办理移送。

《意见》明确,办理移送事项应遵循相应的责任分工、程序、移送的时间、纪律要求。具体明确了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部门、法规审理部门、办公室、整改督查部门、秘书处、审计机关领导的责任分工;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包括查证、复核、协调、审理、行文、交接办理、日常管理7个阶段程序内容;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应当在审计期间及时办理移送,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可以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文书时一并办理移送;审计机关相关人员对知悉的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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