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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四个明确”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长丰审计局作者:许晓薇点击:413

近日,长丰县审计局制定出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守则》,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程序、审计方式、责任追究和监督考核机制等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审计程序。守则明确了从项目接审至项目审结的全流程,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召开审计见面会,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审单位等职责任务,依法对项目开展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事先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在经专职复审人员审核后,召开审理业务会议审定,由科室、分管负责人审签,报送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并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二是明确审计方式。守则中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一律采取现场审计方式。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进行现场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单项合同的招投标情况,合同执行情况,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合同内预留金的使用管理,合同外变更签证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依法依规审计,严肃问责。审计及复审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廉政纪律行为,县审计局将不再安排该单位或个人参与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是明确考核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定期调度并执行现场巡查制度。县审计局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各项目审计组汇报审计工作动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商讨解决方法和对策;对审计现场实行不定期巡查,主要巡查审计人员出勤在岗、审计现场勘察记录、重大工程变更签证、廉洁从审等情况,并将巡查结果作为对协审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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