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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修订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安徽省合肥市审计局作者:陈国虎点击:388

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近日,安徽合肥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审计、发改、建设、法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合肥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标志着我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阶段,投资审计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

《办法》修订突出依法审计、履职尽责的原则,将原规定“市审计部门对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合同)单位最终结算的依据。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修改为“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依法严格执行”。同时新增条款“审计部门要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建设单位要在当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审计的项目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审计计划执行”。

《办法》修订体现突出重点、质量为先的原则,坚持“有深度、有重点、有层次、有成效”投资审计监督全覆盖的理念,结合地区实际,将原规定“总投资10亿元或建安工程投资5亿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市审计部门应当开展跟踪审计” 修改为“审计部门可以对一些投资数额大、关系民生、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民生工程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修订后的《办法》共有总则、审计类型、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结果实施、其他和附则七个部分,共计26条,由合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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