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朱海星点击:348近日,为加快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责任的,应当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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