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出台全市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29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汪江点击:489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审计局出台了《宁波市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应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核)报告、造价咨询报告等业务文书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人员遵守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准则相关情况、审计报告中发表的审计意见和作出的审计结论是否正确、其他影响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质量的内容等。
规定明确,审计机关项目计划管理部门要会同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在年初项目计划中明确开展核查的重点项目和业务处室,其他项目和处室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核查。
规定要求,开展社会审计报告核查工作应当纳入审计机关年度考核内容,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要加强与内部审计指导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合作。
规定强调,审计人员在核查过程中如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对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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