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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采纳审计建议  修订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张海青点击:431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修订出台《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理顺建、管、养责任关系,以促进养护资金充分发挥作用。

泰顺县审计局在对县交通运输管理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公路养护重视程度不够、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路养护资金不足等问题,向县政府报送了审计信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亟待规范》,并提出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养护机制、加强养护资金监管等针对性建议。近日,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修订了《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与2008年出台的《泰顺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相比,新办法重点从四个方面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一是发挥责任主体作用。明确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养护与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项目跟踪问责。哪级出问题,责任追究到哪级,严肃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完善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组织验收,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与监管力度。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提升至县道年公里8000元、乡道年公里6000元、村道年公里3000元。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是严格考评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养护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列入县年度目标绩效责任考核。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自查,县公路管理机构每半年进行抽查考评,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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