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规范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07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邓洪斌点击:378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宁波市江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出台了《江北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出租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管理。
近年来,江北区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该区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办公业务用房出租程序不规范、出租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房产出租管理薄弱等问题。对此,审计建议充分发挥房产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完善制度加强房屋资产监督管理。江北区领导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并作出批示,推动有关部门出台上述《办法》。
《办法》明确,区财政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的出租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区机关事务局和涉农街道(镇)分别负责区本级和涉农街道(镇)及下属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的出租审核、监管及推进重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运用;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出租进行具体管理。
《办法》要求,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房产出租前需要对租金进行评估,结合重大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平台租金对比功能,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招租底价。
《办法》强调,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实施,受区财政局进行监督。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需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张榜公布公告,同时公告在报刊和政府采购网上。办公业务用房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区机关事务局审核和区财政局核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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