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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审计助推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无缝交接”

发布时间:2021-06-03来源:浙江省审计厅作者:点击:422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出台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建立了舟山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并从制度层面明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监督管理,为港口船舶污染物“海陆无缝交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是保护沿海水域环境和改善海洋生态的重要一环,事关城市的品质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近年来,舟山市审计局在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目中发现,该市在港口污染物管理上存在部门监管职责不明晰,污染物收集设施缺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审计建议从制度层面明晰部门职责、严格全过程管控、完善监管体系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审计建议,首次以地方人大立法形式出台了《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条例》对船舶污染物从产生、排放、接收到相应的运输、贮存、处置等各环节进行梳理并作出相应规定,为打造港口船舶污染物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生态环境、港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承担船舶污染物中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等具体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还要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联单制度是《条例》的重要创设性制度。《条例》明确,围绕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作业、污染物转移单位转移作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作业这三个关键环节,实行海事、环保、环卫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三个环节均需填写并运行联单,以填补陆海交接这一薄弱环节。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是相关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探索出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条例》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有效实现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海陆无缝衔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外,《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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