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采纳审计建议出台规范财政出借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5来源:湖北省十堰市审计局作者:郭瑾婧 董鑫点击:390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财政局采纳审计建议,印发了《十堰市本级财政出借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从使用原则、办理程序、收回管理等方面规范市本级财政出借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
2020年,十堰市审计局在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财政借出款项长期未收回的问题。对此,审计提出规范出借资金审批程序,建立出借资金回收机制,严控新增财政出借资金等建议。该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于近期出台了制度办法。
《办法》明确,市本级出借财政资金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或未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财政出借资金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性垫款,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办法》要求,符合借款条件的预算单位,向市政府或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借款的事由、金额、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违约责任等。市本级财政出借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全程把控,要审核借款可行性和手续完整性;要建立台账、及时对账;要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账务管理混乱的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立即收回借款;要督促借款单位积极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对到期收回有难度的款项,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办法》强调,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开展财政出借资金清还工作,切实做到能还尽还,并及时调整有关财务账目;对清还过程中发现因借款主体已消亡或经审查无偿还能力导致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法律诉讼、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按照“谁借出、谁回收”的原则,建立财政出借资金终身负责制,对于相关责任人违规出借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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