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修订出台《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3来源:苏州市审计局作者: 杨诚点击:401近日,江苏省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这是该市根据新形势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对2003年颁布施行的《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进行的全面修订。
为与2006年、2010年先后修订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审计署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的意见,积极实现投资审计“三个转变”,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在苏州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审计局于去年组织起草办法,并多次征求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文件名称改为《苏州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明确审计机关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使用效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范围更加清晰。
二是强化审计独立监督地位,要求审计机关保持客观、独立、公正,不得超越权限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审批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审计制度保障更加有力。
三是强调计划编制龙头地位,要求审计机关科学制定投资审计中长期规划,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后实施,审计监督依据更加充分。
四是明确公共工程审计重点,要求审计机关以服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绩效、保障项目有效落地、促进反腐倡廉为目标开展公共工程审计,重点关注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等宏观层面问题,审计重点要求更加突出。
五是理顺审计结果法律关系,明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和被审计单位,是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和审计决定执行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对国家建设资金投入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负责,审计整改责任更加明晰。
六是加快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强调公共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应建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主管部门应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加大参建单位信用管理,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审计监督体系,审计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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